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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吉林农业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指导组 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11-01 14:59:06 通知公告 776次

       第一条 为实现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推动形成专家领衔、导师负责、团队培养的研究生指导模式,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导师指导组(以下简称“导师组)由相同或相近研究方向的研究生导师和其他人员组成,可根据情况吸纳部分具有科研潜力但尚未达到硕导资格的人员作为导师组成员。每个导师组原则性为3-5人,导师组成员可作为助理导师,协助导师组组长或其他成员指导研究生。

       第三条 导师组由研究生导师担任组长。由组长所在的学院组织认定。

       第四条 每名硕士研究生在第一学期需提交导师组申请表,认定的导师组原则上三年内有效。

       第五条 导师组成员应在组长的领导下,积极配合做好研究生全过程培养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导师组成员的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

       1.导师组成员应具有副教授(或副研究员)及以上职称,或是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或助理研究员);

       2.导师组成员具体负责研究生教育培养的相关环节,并严格遵守导师组长的合理工作安排;

       3.尚未达到硕导资格的导师组成员,每届协助指导研究生不超过1名;

       4.安排导师组成员应征得研究生本人同意,若无特殊原因,研究生在读期间不得更换导师组成员;

       5.在配备导师组成员后,研究生导师的原有职责不变,仍然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导师组组长和全体导师组成员共同参与研究生的指导,其指导研究生发表的成果(论文、专利等)的署名原则上应包含导师组全体成员。导师组成员为外单位的,所协助指导的学生的成果署名第一单位均应为吉林农业大学生命科学学院。

       第八条 导师组应保持相对稳定。若有成员退出,应提前申请。若由于特殊原因需要撤销导师组,则由组长所在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做好相关工作,确保研究生的学业。

       第九条 若因个人原因需要变更导师,研究生需选择指导组成员进行变更。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生命科学学院负责解释。本文件若与上级文件不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